入托老人不慎走失 子女寻父未果讨精神赔偿获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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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8:41 新华网 | |||||||||
年过七旬的耿某被送入托老所28天后走失,其4名子女寻找两年多没有结果。为此,耿氏兄妹状告托老所主管单位朝阳区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求精神赔偿。19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在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劲松街道赔偿寻人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4万元。 据耿氏兄妹介绍,2001年12月18日,4人将父亲送至朝阳区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开办
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辩称,根据入托协议,入托老人私自外出或疾病等原因而发生意外均由本人负责。此外,耿氏兄妹办理入托协议时隐瞒了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病史。因此,过错不在托老所。 法庭上,双方争辩十分激烈,耿某幼子极其激动,多次指着被告代理人质问,甚至在法官的一再制止下仍不能自禁,只能中途退出法庭。法庭出示了老人的病历证明,证明老人并无确诊的老年痴呆症病史。当法官问到被告是否有看门人时,被告代理人几经反复,最终无奈地表示他并不清楚。开庭3个小时后,劲松街道请求私下调解。下午6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劲松街道赔偿耿氏兄妹寻人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4万元。 耿某的长子告诉记者,他们不会放弃寻找父亲的下落,这笔钱将用于寻找父亲。(记者 邹桂)(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