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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搁置到重判:河南三门峡胁迫卖淫案侦破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9:14 河南报业网

  河南报业网讯:“孙小超、卫红强他们重判了……”,几个受尽人间侮辱的山村姑娘听到这个消息,顿时聚到一起。彼此没有问候,也少了许多新春气息,而是用痛哭来释放对检察官的感激和敬意……这是2004年新年刚过不久,发生在河南省陕县一个小山村的真实一幕。从受骗到侮辱,从举报到等待,从摞置到重判,几位山村姑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受了人间最大的磨难,也用执着和勇气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洗刷了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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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大举报

  2003年8月12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接待一个来访者,他带着一封举报信,控告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无端伤害受害人。内载:

  “2003年4月28日,我和两个未成年少女水巧巧、水君君到三门峡市公案局报案,揭发卫红强、孙小超,侯其伟等人以开美容美发店作幌子,采取诱骗、打骂和拍裸体照相威胁等手段,逼迫我们从事卖淫活动。在两个多月的非人生活中,我们倍受摧残。其中,水君君多次想跑回,打电话给家,均遭卫等打骂,有的还服安眠药自杀……

  由于不懂法,不知法,当时我们没有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后来,父母知道此事,伤心之极。

  2003年4月底,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们权衡利弊,终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门峡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受理了此案,并极为关注。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暴行极为痛恨,表示尽快立案,全力侦破,揖拿元凶。

  然而,事过几月,案件却石沉大海,杳无音讯。‘非典’过了,也没半点进展。家人面对法律如此宽容犯罪嫌疑人,对生活失去信心;我们几个受害女看着犯罪嫌疑人招摇过市,痛心疾首,却是无奈……

  现在,只好求助检察院的领导,希望你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注和重视此案,为民除害……

  举报人:崔某某”

  侦查监督处(以下为侦监处)的检察官们看着这封举报信,心里沉甸甸的。举报信虽然篇幅不大,但受害人的字字句句却向一根根带火的针深深地剌痛着他们。分析认为,举报信有时间、地点、事实、控告人和联系方式,其真实性强,可查性大。若内容真实,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应列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监督。

  但是,转念一想,公安机关已知此情,缘何不立案查处,打击犯罪,维护一方稳定。此案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自己的神圣使命。三门峡市检察院决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此案。消息传出,出现两种不同声音:一种认为,近几年检察机关对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群众告状无门的现象进行了打击,一些司法腐败问题得到了较好的遏制,应继续保持这种势头,发扬荣誉,再接再厉。另一种是,立案监督得罪人,伤和气——干警们做着公家的事,伤着自己朋友的情,有点划不来。

  为此,侦监处的全体同志学习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03年8月21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向三门峡市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8月28日前书面向检察机关说明“卫红强、孙小超等涉嫌组织、强迫卖淫一案不立案理由。”

  接到三门峡市检察院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三门峡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立刻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他们在给检察机关的答复中写道:“2003年4月28日,崔红思带领水水巧巧、水君君两位受害人来我局刑侦支队反映卫红强、孙小超以招美容美发服务员为名,将其招到渑池英豪镇。据两受害人反映,卫红强强迫水巧巧、水君君卖淫。支队三大队接待后,询问了两名受害人,按照公安部要求的首案责任制指导原则,刑侦支队受理此案,当时填写了受理案件登记表,开展了先期调查工作。之后,向支队领导进行了汇报,审查了询问材料。当时,指出材料询问的不细,几个关键性问题没有问到,应再询问一次,如属实,应立案侦查。5月9日,承办人对两位受害人再次询问,将询问材料交给了支队领导,由于支队领导长期上两个专案,且专案进入攻坚阶段,一直在外地组织抓人和审讯工作,从而致使该案件撂置两个多月。”

  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三门峡市公安局诚恳接受监督。他们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于当日将该案交给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并按照犯罪地管辖,将此案移送渑池县公安局办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督办。三门峡市检察院侦监处接市公安局的回复后,要求渑池县检察院侦监科跟踪监督此案。

  事实真相

  在强大的立案监督下,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将其列为重大刑事案件,开展侦查。

  8月27日,渑池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

  8月28日,专案组根据掌握的线索,摸排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准确位置,伺机抓捕。

  8月29日,侯其伟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抓获。经过突审和现场指认,卫红强、孙小超被揖拿归案。

  8月30日,涉案的另两个犯罪嫌疑人王河峰、林富月归案。

  9月24日,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一边加强审讯,一面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很快,一起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002年10月23日,在渑池县英豪镇经营浴池的林富月,门前迎来两个人,要求出租其浴池前面的门面房,开一个“青春丽人”美容美发厅。对于租房,林富月满口答应,因为房子闲着也是闲着,能拾一个多一个。对方还讲,美发洗浴,相差无几,合作得好,可以相互补充,实现“双赢”。于是,“青春丽人”美容美发厅在随后的几天忙乎中挂牌营业。

  由于镇小生意多,竞争比较激烈,“青春丽人”开业不久便进入了“冬眠期”。从小精明能干,在义煤集团当过工人的孙小超岂能罢休。经“高人”指点,他决定另辟蹊径。其间,招募三门峡市下岗职工卫红强当助手。

  10月25日,孙小超来到三门峡市物色几个小姐到店里招揽生意。经人介绍,两个名叫水巧巧、水君君的农村姑娘进入视线。姑娘天真活泼,惹人喜欢。孙小超甜言蜜语,百般蒙蔽。最后以当服务员为名,把俩姑娘“请”到英豪镇。当天晚上,孙小超与卫红强就起了歹念。他们不仅与两个姑娘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给她们拍了裸体照,威胁她们以后学乖点,不然将照片寄回家中。初来乍到,俩姑娘被这一“损招”给弄蒙了,胡里糊涂地任孙小超等摆布。

  一段时间,孙小超、卫红强和王河峰悄悄地组织俩姑娘进行卖淫。孙小超当老板,负责总协调;卫红强搞管理,实质是打手;王河峰在外面联系嫖客,商谈“交易”价格。他们彼此分成,相互得利。俩姑娘若不从,他们要么就骂,动辄就打。

  苍蝇专盯有缝的蛋。一些寻求剌激的社会闲杂人员,听说“青春丽人”有“好事”,便向蛆一样开始往这儿爬。小姐人员少,孙小超等就到市、县捕捉“目标”。管理人手忙不过来,又招募无业青年侯其伟加入行列。组织卖淫的场地不够,他们就到林富月开的浴池,从事“地下”活动。

  林富月发现后,知道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行为,就劝孙小超。谁知孙小超说,“没事,我上面有人,保证没事”。

  据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2002年11月到2003年元月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孙小超及王河峰、卫红强、侯其伟,利用“青春丽人”美容美发厅作掩护,先后骗取10多个姑娘的信任,从事组织、强迫、介绍卖淫犯罪。嫖客中,有工人、农民、政府干部、街头店主和一些路过的生意人,卖淫次数达上百次。

  其间,他们将小姐或送到林富月开的浴池里卖淫,或送到附近的煤矿、小店让人包夜,或在王河峰开的车里进行,从中牟利。小姐们不从,他们就用皮带抽,耳光扇,拖鞋打。2002年12月的一天,水巧巧等不愿继续卖淫,被迫喝下安眠药,幸及时发现。卫红强闻讯后不但不积极救治,却对她们实施殴打。一个名叫婷婷的姑娘受不了这种折磨,几次逃跑,都被卫等抓回,一顿暴打。

  为了控制几个姑娘,隔三差五,孙小超、卫红强等就让小姐脱光衣服,强行拍摄裸体照片,扬言“若不听话,就把照片寄给其亲戚朋友,让她们一辈子抬不起头。”每次卖淫,他们安排人员监控,防止出现“意外”。

  孙小超、卫红强等还想着歪点寻求剌激:与小姐分班打牌,谁输一次脱一件衣服,直到把所有人员的衣服全部脱光,然后再逼她们跳裸体舞;他们还交换着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强迫小姐进行性交比赛……

  非人的折磨,使几个小姐身心受到摧残,肉体受到期伤害,精神几乎崩溃。她们试图着逃出“淫窑”,并不断地寻找机会,终于在于2003年元月,先后逃出了孙小超、卫红强等的魔掌。

  之后,姑娘们开始寻求帮助。她们向自己要好的朋友商量如何揭发这帮流氓;悄悄地告诉父母自己受到的委屈;也想过直接到派出所报案,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恶魔。可是,这些想法,在相对比较落的豫西山村,需要多大的勇气啊!

  后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们于2003年4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迎接她们的却是等待和一段时间的摞置。

  “青春丽人”离乡政府近在近在咫尺,与当地的基层司法机关也不过几百米,然而它却生存了两个多月。若不是几个姑娘奋力反抗,还不知酿造多少人间悲剧。

  公正判决

  2004年元月,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认为,孙小超、卫红强、王河峰以开理发店为名,组织、策划、强迫、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侯其伟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卖淫罪。林富月明知孙等四人组织他人卖淫,仍提供自己的浴池单间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犯罪。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小超、卫红强、王河峰犯组织他人卖淫罪;林富月犯容留他人卖淫罪,罪名成立。

  本案中,孙小超、卫红强在共同实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河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侯其伟作案时不满面18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林富月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孙小超的辩护人提出孙不应为第一被告,且犯罪情节一般的观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小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卫红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河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侯其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林富月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从受骗到侮辱,从举报到等待,从摞置到重判,受害女虽然历经坎坷,但她们终于盼来了曙光,迎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为自己洗刷的耻辱,讨回了公道。

  愿人间多一点正义,多一份责任,为弱者撑起一把呵护的大伞!愿护法卫士用自己的良知、责任和信念,去履行那份属于自己的使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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