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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员工违约商业泄密 企业依法获得10万元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9:48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记者赵蓓蓓实习生靳翠芝)近日,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企业与昔日员工因保密合同发生的纠纷,判员工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这在福山区尚属首例,在全市也属罕见。

  王某和刘某原是烟台天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天林公司)的员工,2001年4月,刘某来到该公司负责产品装配调试,后负责公司全部技术资料、图纸的保管。2001年9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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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被任命为副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销售工作,掌握公司的设计图纸、工艺技术和客户资料等信息。2003年,两人以外公司聘请为由,先后辞职。

  两人离开公司不久,天林公司的很多客户不断向其提出降价要求,甚至索要高额回扣。经调查,公司发现另一家烟台鸿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加工图纸竟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基本一致,而且总经理为王某,宣传资料上留有王某和刘某的名字。据天林公司赵经理介绍,两人在离职前都曾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乙方(王某及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或因故离职后,5年之内不得将公司图纸文件、工艺技术、销售客户资料信息等秘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泄漏。”“离职后5年之内不准在公司外从事本公司产品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活动,以杜绝泄密。”“甲方(天林公司)应向乙方支付保密费用每月5元。”“乙方违约应给付甲方违约金拾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及刘某在天林公司工作时掌握了商业秘密,天林公司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与被诉人签订了保密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密费,合同合法有效,判决王某及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天林公司相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将天林公司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或单位泄漏。

  记者了解到,“泄密”是商战中的“大忌”,很多公司都曾经历过,但像天林公司这样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企业并不多见。责任编辑:张涛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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