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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49.22万元一房管局长判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12:3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昨日,原淮安市淮阴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蒋宝文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调查,1999年至2001年,蒋宝文在担任原淮安市淮阴区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6次收受淮安市淮阴区兴淮建筑工程公司、兴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厉某某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22万元,并为厉某某谋取利益;1999年至2000年,蒋宝文还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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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之便3次收受淮安市金隆装饰工程公司经理许某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为许某谋取利益;1999年底,为淮安市淮阴区盐河花园小区供应钢材的王某某为了能在工程付款中得到蒋宝文的关照,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蒋宝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笔,合计价值人民币49.22万元,其中最多一笔达15.22万元,最少一笔也有1万元。

  法院考虑到蒋宝文已退清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淮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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