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49.22万元一房管局长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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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12:3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原淮安市淮阴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蒋宝文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调查,1999年至2001年,蒋宝文在担任原淮安市淮阴区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6次收受淮安市淮阴区兴淮建筑工程公司、兴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厉某某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22万元,并为厉某某谋取利益;1999年至2000年,蒋宝文还利用职
法院考虑到蒋宝文已退清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淮法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