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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本职工作”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14:21 每日新报

  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民政部副部长姜力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根据即将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必须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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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力说,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条例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由于基金会具有公益性质,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基金会的财产必须受到保护,必须用于公益目的。

  基金会可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施行,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姜力说,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支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这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姜力表示,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基金会须合法涉足证券市场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表示,“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

  李本公说,基金会为了保证基金的增值和保值,要开展一些经营活动。过去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开展基金活动限制较多,而新颁布的条例给基金会留有较大的空间。只要遵循合法、安全、公正的原则,并且按照基金会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通过,就可以进行自己认为比较合适的投资,购买国库券,或进入证券市场,或进行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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