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交垃圾费究竟有没理 首宗此类案件昨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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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首宗环卫站状告居民欠交垃圾费案昨日开庭,法院将择日宣判 环卫站诉称:住户享受了环卫站提供的环卫服务,却拖欠垃圾费两三年 住户坚持:不解决汽车乱停放、下水道堵塞、酒楼违章建筑等问题,拒不交垃圾费
本报讯记者邝穗雄报道昨天,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合并审理广东首宗环卫站状告居民欠交“垃圾费”案件。双方在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交垃圾费是住户义务 原告是岭南街环卫站,因保洁范围内一批居民长期欠费而状告其中11户。原告诉称,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是住户的义务。《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2002)28号“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及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居民每月每户应缴纳居民卫生清洁费10元、垃圾处理费5元(垃圾处理费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被告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环卫服务后,理应向原告交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但被告从2001年至现在,一直没有交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各被告拖欠垃圾费分别达两至三年。这三年来,原告曾先后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交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环卫收费秩序,要求法院判令黄柏桐等10户立即清缴拖欠的居民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共4215元及利息。 被告不交垃圾费是有理由的 黄柏桐等被告承认欠交垃圾费的事实,但认为自己有不交的理由。黄柏桐等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豆栏东街地势低,经常水浸,街内的下水道常堵塞,新如意酒楼的污水池建在街内,酒楼的污水和污油流到街内,酒楼排出废气和噪音,故不应交垃圾费,解决了上述问题,就补交垃圾费。被告在法庭上提交所拍的汽车停放在内街、酒楼的污水池建在街内、污水浸街、酒楼违章建筑等照片和2001年2月28日联名向有关部门投诉新如意酒楼的信件。有被告表示,豆栏东街环境卫生恶劣,环卫站无上门收运居民的垃圾,被告没有将垃圾放在门口,而是自己将垃圾处理。有个被告称:放在门口的垃圾,不是环卫站收运走,而是被人偷走的。被告黄柏桐还称,有一年多时间都无见环卫站收费员上门收垃圾费。 法院未作调解将择日宣判 对被告不交“垃圾费”有理的观点,岭南街环卫站代理律师强调,被告所讲的汽车乱停放、街内下水道堵塞、酒楼违章建筑、废气和噪音的问题,不属于环卫站的工作职责,环卫站无义务也无权解决这些问题。还出示了居委会和区环卫局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原告能按规范进行环卫作业,完成了岭南街辖范围内的内街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收、管、运等环卫工作,在荔湾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考评中,2001年至2003年,原告连续三年被荔湾区人民政府评定为“市容环境卫生优胜单位”、“内街卫生优胜单位”、“垃圾收运先进单位”、“零星余泥管理优胜单位”。被告以各种借口长期拒交垃圾费,被告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环卫站和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一户被告在法庭调解下,当庭向环卫站清缴了三年的垃圾费。在此前,收到法院传票后,其中一户被告已立即清缴拖欠了三年的垃圾费,原告对其撤诉。而黄柏桐等九户被告坚持拒交垃圾费,与原告分歧较大,法庭未作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环卫站打官司实属无奈之举 岭南街环卫站岑志德站长在庭后表示,环卫站是没有财政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环卫站职工的工资来源于垃圾费。目前,辖内住户(包括空挂户)拖欠垃圾费4万多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欠费达5.6万多元,收费难已成为环卫站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打官司追讨垃圾费也是无奈之举。对于其他的欠费住户和单位,环卫站已委托律师发函催促他们交垃圾费,若继续恶意拖欠,将诉诸法律。(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