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资转让“阳光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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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10:3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据央视消息,记者最近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今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要进入上海、北京、天津三大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场、审批的程序和进场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作出的规定,最后完成国有产权的转让活动。 国资委此次确立的这三家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局局长郭建新说,今后这样的机构也将是动态的,评审不合格的我们将清理出去,评审合格的可以继续从事,同时其他的也可以经过申请,达到条件后也可以从事中央企业产权的转让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