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收费公示监管办法4月1日起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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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1:43 信息时报 | |||||||||
规定收费单位应挂收费许可证,缴费人有权查阅收费文件 本报讯(记者何雪峰)收费单位向你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如果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你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物价局近日出台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行,监管办法强调,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收费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涉外收费用中英文公示 收费公示是指收费单位将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省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对象)、计算单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地点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广东省物价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单位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或电子屏幕、电子触摸设备等基本形式进行公示;也可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广东省物价局强调,收费公示要求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应与有关批准文件相一致,收费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公示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同时用中、英文予以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变动时,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更改。 收费单位应挂收费许可证 同时,收费单位应当在缴费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如果收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当事人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缴费人需要查阅有关批准收费文件的,收费单位应予以提供。收费单位不得在公示收费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人员实施收费应开具按统一格式印制的缴费通知书,没有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收费项目,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以其他票据替代。 文件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实行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公示及收费方面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并严肃处理。 据悉,广东省物价局表示,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疗、教育、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保证金、抵押金公示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相关链接 广州部分事业性收费一览 居民生活用水0.90元/立方米 (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持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外来人口居家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1.25元/立方米 (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 (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居民清洁卫生费10元/户·月 生活垃圾处理费5元/户·月 其他种类收费可查阅广州市物价网(http://www.gzwjj.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