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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去报案竟被公安局长强奸 作伪证逃罪责竟被法院从轻判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3:05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14岁少女遭强奸后到县公安局报案,22天后,竟被办理案件的公安局副局长再次强暴。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近日被法院以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仅3年,周宁县检察院认为法院轻判,近日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遭到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的少女陈某是周宁县一发廊老板的女儿,2001年5月9日被人强奸报案后,14岁的她旧伤未愈却遭新创。5月31日20时许,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进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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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了解案情为由,让其驾驶员将她接到宾馆房间,不顾陈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外地朋友作伪证为其逃避罪责,并出资5000元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随后又将受害人母女带离案发地。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2003年11月4日终于被警方从漳州市南靖县抓捕归案。

  2004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长春还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两罪并罚,陈长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周宁县检察院认为处罚太轻,近日向宁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周宁县检察院认为,强奸罪是3年到10年的刑期,妨害作证罪是1年到3年的刑期,并且陈长春不管是法定的从重情节还是酌定的从重情节都具备,所以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陈长春判处有期徒刑3年明显错误。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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