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慎言”是法官的职业操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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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7:10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刘武俊 据新华社消息: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期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依我之见,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定位具有科学的意义,其核心理念就是在职业角色上要“作茧自缚”,法官应当“慎言
众所周知,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堪称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人”角色。在大多数人的直观印象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是能言善辩之士,在法庭上伶牙俐齿的律师似乎成了世人心目中法律的代言人和“法律人”的典型形象。其实,这种颇为流行的大众化观点具有明显的片面性,是对不同“法律人”角色职业特性的误读。普通百姓持这般误解倒也无可厚非,若法官自己也产生类似的角色错位,以在法庭上与律师或当事人唇枪舌剑为荣,那么就失之谬误了。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可以说,“慎言”是法官应遵循的职业操守。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相对超脱的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法官大可不必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裁判文书。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官要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进行辩论并注意规范辩论秩序。 笔者曾在基层法院工作过几年,感觉基层法官在开庭时与当事人打嘴仗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还说明其对“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这一司法理念的无知。当然,这也与长期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有关。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纠问式”逐渐被“控辩式”取代,法官在庭上喋喋不休的现象似乎正在缩减。曾任大法官的英国著名学者培根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个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一言以蔽之,对法官而言,拥有一个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脑远比巧舌如簧更为重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