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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招领”叫板传统美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8:36 宁夏日报

  “诚请您捡到失物及时与本中心联系,您将得到现金。”看到这则广告词,你一定会纳闷:这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呢?据了解,这是去年12月底注册成立的“宁夏诚信失物招领中心”,在我区尚属首家。近日,记者联系到该中心负责人程先生,这位宁夏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欣然接受了采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是怎么想到要办一个失物招领中心的?有营业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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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先生(以下简称程):“我们这个失物招领中心总共3个人,都是退伍军人。退伍之后,由于没有技术和手艺,也没有多少本钱做生意,想再就业很困难。我在网上和一些报纸上看到,国内的许多城市都有失物招领中心。我觉得这是一个投入少、风险小,又有很大潜力的行业,而且创办这个失物招领中心在宁夏也是第一家。我们有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记:“据了解,其他城市的失物招领中心大多已举步维艰,有的甚至关门歇业。你们在创办时考虑到这些情况了吗?”

  程:“这个情况我们知道,也做好了心理准备。在创办初期肯定会面临一系列困难,但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以及顺应市场的需求,有偿的失物招领业一定能够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这得有个适应的过程。”

  记:“你们具体是怎么运作的?”

  程:“我们采取上门服务,拾到者只需打一个电话,剩下的事就由我们来做。我们先付给2元到10元的联系费,待找到失主后,再从失主给我们的酬金中抽取40%给拾到者。我们向失主收取的酬金大约为失物价格的20%到30%,这是法律允许的。如果我们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找到失主,拾到者有权拿回失物,而我们也不收回当初的联系费。”

  记:“人们凭什么要信赖你?”

  程:“诚信。你可以对我们产生任何怀疑,但只要彼此有接触,我们就有信心用诚信和严格的规章制度让你放心。”

  记:“你们靠什么东西来吸引拾到者,仅仅是钱吗?”

  程:“拾到者联系我们需要费用,或者说他要把失物交给我们是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财力,我们要对他进行补偿。这是基本的。”

  记:“你们目前的经营状况怎样?”

  程:“不是很好,从做广告到展开工作大概搭进去了近1万块钱。这一个多月我们一共接了50多个电话,30%是拾到者打来的,70%是失主打的。这些困难我们都预料到了,毕竟‘失物招领中心’对广大市民来说是新鲜事物。我们现在的影响力还不大,大家接受它还需要一个过程。不过我相信前景一定会越来越好,我们有这个耐心和信心。”

  记:“你们从拾到者手里拿到的多是什么物品?有多少已经物归原主?”

  程:“物品大多都是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证件。这些东西有90%都找到失主了。我们曾经接到3个捡到钱包的电话,据他们反映,钱包里有一些证件和一定数目的钱。当我告诉他们酬金的计算方法后,他们就再没和我们联系过。”

  记:“假如失主不愿付给你们报酬,但是他又想拿走失物,你们会怎么办?你们有没有这个权利拒绝归还失物?”

  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这个权利。不过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失主一般都很痛快,毕竟他们付出的比原本损失的要小得多。”

  采访中,记者有幸目睹了陈先生与一失主“交易”的全过程。前来认领失物的男子名叫温学强,专程从海原赶来取回妹妹温晓娟两周前丢失的身份证。程先生核实了他的身份证并做了登记,在收取酬金时明确告诉他,因为他们联系他是通过长途电话和邮件等方法,费用要比归还市内的身份证贵。交了50元的酬金并签字登记后,温学强拿回了妹妹的身份证。他高兴地说:“我妹把身份证丢了,全家人都急坏了。这身份证是我妹考试要急用的,这一丢,要重新办一张还得等两三个月。‘多亏失物招领中心’给找到了,要不然大事都耽误了。虽然花了些钱,但省了好多麻烦,划算着呢。”

  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为了联系到温晓娟,打长途电话和发快件就花了近20元钱。这50元按40%也就是20元给拾到者,他们实际利润也就10元,如果再刨去他今天来老城的车钱,就所剩无几了。

  记:“你觉得你们这种有偿服务和‘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相冲突吗?”

  程:“我不这么认为。‘拾金不昧’应该有个前提,那就是不损害拾到者的利益。现代都市人都很忙,人们不一定愿意投入精力去找失主。你给他一定的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使他们妥善处理失物,这其实是‘双赢’。”

  “失物招领中心”是否对“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有所冲击?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各持己见,褒贬不一。

  家住唐徕小区的王先生说:“这种机构毕竟是私人办的,其中可能有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很难让人放心。”王女士是一名银行职员,她说:“我觉得这种机构挺好,你丢了东西,而人家捡到了,再联系到你,这是付出了劳动的,付一些报酬也是理所当然的。这与‘拾金不昧’并不冲突。”而一位年纪稍长的老人对记者说:“‘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自古有之,而现在却变成了金钱往来,难道人的道德水准已经下降到了要用金钱来刺激维系的地步吗?我觉得这种机构的存在是对我们心灵的责问。”

  宋炳河律师事物所的程律师说:“我觉得它与‘拾金不昧’没有冲突。他们是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要自负盈亏,因此不能以道德尺度来衡量。他们付出了劳动,因而收取一定的酬金是合理合法的。这样一个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为拾到者和失主搭起了一座桥梁,它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

  据了解,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是中国人的首创,在国外,这种行业被称为“报失业”,而且在日本、德国、瑞士对“报失业”均有立法。

  失物招领制度源于公元718年日本一项法案。那时,捡到丢失的物品、动物甚至仆人都必须在5天之内交给政府官员。失主可以在此后一年内认领,一年后其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当然以后失主仍可索还。18世纪,‘拾金不昧’者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可以要求获得相当于丢失物品部分价值的酬谢。但同时,如果捡到东西不上交将会受到处罚。1733年,两名官员因为私自将捡到的一捆布匹占为己有,而被当众游行并判处死刑。19世纪,新的法律应运而生,并于1958年再次得到修改。目前法律规定,发现者必须在7天之内上交捡到的东西,否则就无权得到报酬或所有权。对于丢掉的钱,如果找到失主,捡到者有权获得5%到20%作为酬劳,不过通常回报10%。

  在北欧一些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设有专门的失物招领中心,中心会在城市各个重要路段设立网点,‘拾金不昧’者将失物就近交到这些招领处,然后由中心统一管理、处置,让失主有的放矢地寻找、领取失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据最新消息,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也有了类似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当中提到,拣到财物的人(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有权利请求失主付给一定的报酬,至于报酬数量要由双方来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财物价值的20%。同时,如果失主不愿意支付报酬,拣到财物的人也应该无条件地将东西交还给失主。(本报记者李军实习生 张靖)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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