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挪用8万元公款 龙城一业务员被判徒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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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8:55 新桂网 | |||||||||
今报柳州讯(记者毛梓林)某公司职工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8万多元的公款擅自挪用,柳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 31岁的朱某曾经是南宁市某公司驻柳州办事处的业务员。在2001年7月至2002年10月期间,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公司的一个客户将货款14.6万元汇入自己的银行个人账户中。在这之后,朱某仅将其中的6万多元交回公司,其余的8万多元竟然擅自挪用,未归
2003年7月,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检察机关随之对其提起公诉。今年1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朱某不服上诉称,他和公司的关系是货物买卖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此案经柳州市中级法院查明,朱某一直在公司报销招待费、运费、汽车加油费、差旅费等费用直到案发之前,以及在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应凭证足以证明朱某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终审法院没有予以采信,日前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毛梓林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