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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高峰期限制通行 广州交警设"禁行牌"违法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9:24 新华网

  核心提示:早在2002年5月1日,旧广从公路、沙太路以南等路段竖起了禁行标志牌。根据该标志牌规定,上述路段在每天交通的高峰期,对货车进行限制通行。这给在上述路段经营的数十家货运停车场以及经营有关业务的公司的营业收入造成重创。为此,一家货运公司把广州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后者违法行政并判令其撤掉上述交通禁行牌。去年5月,广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市交警支队设置交通禁行牌的行为。市交警支队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日前,省高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将此案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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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

  案情缘起:“禁行牌”影响货运公司生意

  2002年5月1日,在旧广从公路(同嘉路至沙太路段)、沙太路以南(旧广从公路至北环高速公路出入口段)等路段和附近的停车场入口处,突然竖起了多个禁行标志牌。该禁行牌规定:每天7时至8时、17时至19时交通高峰期,禁止一切货车通行;每天8时至17时,禁止广州市籍号牌5吨(含5吨)以上、外地籍号牌1.5吨(含1.5吨)以上的货车通行。

  沙太路目前共有货运停车场33个,面积达到18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60亿人民币。这些大型货运停车场的客源绝大多数是外地大型货车,禁行牌设置后,其营业额旋即遭受重创,甚至有停车场声称营业额减少了五六成,一年的损失将在100万元以上。

  2002年6月,生意遭受严重影响的停车场老板准备动用法律武器恢复上述路段原有行车状况。其中,容发商贸公司认为此举致使公司业务严重受损,因此聘请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副教授为代理人把市交警告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广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设置禁行牌的行为违法。

  管辖异议:国道设“禁行牌”是否重大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但是不久后案情就出现了波折,广州市交警支队提出了管辖异议,他们认为在交通繁忙区设定禁停标志等交通行为,是公安局下属职能部门行使普通的行政职能行为,不属于“重大”案件,因此依法应交由白云区法院审理。

  原告方则认为,市交警支队设置的交通禁行牌影响了长达16公里的国道交通,而该路段是湖南、江西等外省通往广州市以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的咽喉要地,故受影响的不仅是白云区和广州市的交通,还涉及了广东省大部分地区的交通,其涉及人员之众、影响范围之广,都可认定为该案属于中院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终,广州市中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并于2002年8月,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交警支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交警支队不服提出上诉。半个多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锋相对:交警设“禁行牌”是否越职

  去年年底,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广州市交警支队是否有权在上述路口设置“交通禁行牌”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容发公司诉称,市交警支队在105国道设置禁行牌超越了其法定权限。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车辆行走路线的确定等职权应由路政管理部门所拥有并行使,而且国道的通行权,交警支队无权处分,它只能管理道路的交通秩序。交警支队在105国道设置禁行货车通行牌、改变货车行驶路线的行为显然超越了职权。而且,根据目前的地图显示,被禁行的路段并非广州城区,而被告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扩大了广州市城区范围,同样超越了职权。容发公司还认为,交警支队采取如此重大的措施,没有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过于武断。

  而被告市交警支队则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管理体制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交警支队具有设置交通标志牌的职权。而该通知也表明,被告管理的范围是“城乡道路交通”,无论是城区道路还是乡村道路,都是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被告在管辖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城区的扩大或缩小,并不影响被告依法行使职权,更不存在侵犯其他部门权力一说。禁行牌对驾驶员以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起着管制、警告以及引导交通安全的作用,其目的在于提高交通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等,根本不存在侵犯原告公平竞争权的问题。

  一审判决:撤销设置该“禁行牌”行为

  2003年5月30日,广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设置交通禁行牌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撤销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2年5月在105国道该路段设置交通禁行牌的行为”。

  被告上诉: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在当时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没过几天,遭受“违法行政”舆论压力的市交警支队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日前,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路段究竟是不是国道,原审未予查清。在涉案路段设置禁行牌究竟是交警部门还是公路部门的职权,禁行牌是哪个部门设置的,设置禁行牌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到底由谁行使等等,原审都没有查清楚。而且案件涉及到公路部门的职权,原审未通知公路部门参加诉讼,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鉴于以上原因,日前,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市中院重审。

  交警部门:撤禁行牌塞车将重现

  根据交警部门的统计,实施新的交通管制措施后,交通秩序好转了,车速也提高了,货运能力大大增加,物流运率也随之提高。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副主任莫洲平认为,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标志、标线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在性质和内容上是不同的。不能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标志认定为代行公路管理部门设置标志的权力。

  莫洲平还认为,若目前有效的交通管制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必然会使管制区内的车辆剧增,交通压力加大,随之而来道路的建设速度跟不上车辆的递增数,届时机动车辆更会倍增。市区道路将日趋饱和,广州无处不塞车便会重现。(柯学东)(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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