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复查十三债主逼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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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9:37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邓志勇)本报3月3日第6版刊发的《十三债主将“离婚夫妻”逼上法庭》有了下文,自治区高院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查。 3月19日上午,东兴市法院组织这对“离婚夫妻”及8名债主到法庭进行听证。 东兴市某学校的老师陈某与吕某结婚后,由陈某出面借了13名债主的20多万元建房
法院审理完这13起民事借款案后,判决5笔借款属共同债务,由陈吕“夫妻”共同偿还,另8笔借款判令陈某独自偿还。陈某不服,向东兴市法院提出申诉,他认为这8笔债务中的7万多元也是属于共同债务。在法庭上,陈某举证认为,他与吕某在1984年结婚后,在1995年开始借款建房,用房租和工资逐步进行还债,2001年他和吕某才解除婚姻关系。这所有的借款都是在婚期用来家庭共同使用,应属于他们的共同债务。 但吕某却认为,这些债主大多是陈某自己的好朋友,借款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陈某借钱时没有经过她同意,所借的钱是陈某用来自己花费了,理应由他自己偿还。在法庭上,8名债主认为,当初借钱给陈某主要是有房屋作抵押,现在房屋判给了吕某,谁得房屋谁就要还债。 这起错宗复杂的“离婚还债案”的关键,在于借钱建的房子到底应该归谁。该案经检察院抗诉后,房屋已改判给吕某,东兴市法院曾下发了要在3月19日进行强制执行的通知,后陈某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诉,3月16日,区高院已决定对此案调卷复查。 3月18日下午,东兴市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作者:邓志勇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