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11人因救火身亡 大火肇事者一审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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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0: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3月22日电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就兴业县“1·3”森林大火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梁志书犯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月3日下午,玉林市兴业县卖酒乡党州村经济场后岭发生山林火灾。该乡立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梁志书从家中拉3头牛到党州村长岭山附近放牧,15时许,他让牛自行去吃草,自己则用烟丝卷成一支烟点燃,边吸烟边拣柴。在拣柴过程中,将未熄的半截烟随手丢弃到一堆柴草上,并继续在附近拣柴。数分钟后,梁志书发现丢烟头处已经燃起大火,便砍来一根灌木枝扑火。但当时刮起了大风,火势越来越大,梁志书看自己已无力将火扑灭,便放弃救火,转而追赶自己的牛。 2003年12月11日至案发当天,玉林市连续25天无雨,空气非常干燥,处于森林高火险期。当时11名救火队员所处的山坳尾部,干枯的植被很厚,有大量遇火即燃的燃材;所处的特殊地形引发“狭管效应”,致使局部发生旋转大风,瞬间林火蔓延,这是造成扑火人员遇难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志书在其乱扔烟头引起火灾后,负有奋力将火扑灭以避免火灾发生的义务,但其没有积极扑救,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求救,任由火势蔓延,造成重大的山林火灾。被告人梁志书明知其行为引发了山林火灾的严重后果,却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亦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及11名救火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另外,被告人梁志书的辩护人提出本案11名救火人员死亡与梁志书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经过核查认为,11名救火人员是为了扑灭被告人梁志书造成的山林火灾而死亡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志书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周来 伍世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