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无效诉讼与查封票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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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0:10 海峡都市报 | |||||||||
根据台“选举罢免法”,选举无效之诉可分选举无效及当选无效,选举无效是针对选举机关本身过程是否违法,当选无效则针对计票问题;至于查封票箱,则是一项保全证据的作为。 根据“选举罢免法”第102条规定,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投票结果公告日起15日内,以该选举罢免机关为被告,向
根据同“法”第104条,当选者若有当选票数不实,足够认定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时,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日起30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前述的选举或当选无效,专属“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辖。 这次在野阵营做出查封全台湾各地票箱的要求,在台湾还是头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