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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红油走私案”: “蚂蚁搬家”搬出14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4:38 新华网
  3月12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最大的“蚂蚁搬家式”红油走私系列案同时进行了一审宣判。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洪钧死刑、郑金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麦惠芳、郑金强、梁全根、梁伟勤、何建铭、何建国、黄培棠、梁玉桂等8人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处以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该系列案共6案84名被告。
红油走私案庭审现场。
  从渔民到柴油走私大王

  一窝蚂蚁,怎样才能搬动几十万吨的东西?在自然界,也许没有人做过这样的实验。

  但在珠江口,却有那么一窝能耐非凡的“蚂蚁”,在海上召集了数量众多的船队,在陆上建造了存储量巨大的专用油库,每天“不辞辛劳”日夜奔波,四年时间,凭着成千上万次小分量的搬运,竟然搬动了几十万吨柴油!

  这窝特殊的“蚁”就是引起国务院、海关总署、公安部领导高度关注的涉嫌走私14亿元惊天大案的郑洪钧走私犯罪集团!

  据了解,郑洪钧是广州番禺人,号称“蚁王”,绰号“阿七”,38岁,父母均是普通渔民。郑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后在镇上税务所做了8年临时代征员,1989年底替一个香港老板打理水产养殖场,时常开着“新宝发002”等船贩运些鱼虾走私到香港。这期间他为降低运输成本,多次在香港购买并使用低价的“红油”(“红油”是香港地区专供工业用途的免税柴油,为与税后商业用油区别,香港政府在油中加入红色色素)。一次,卖完鱼虾回来后,有人向他购买船上余下的“红油”,这笔交易让郑洪钧尝到了小小的甜头,他突然意识到,走私油比走私鱼虾好赚多了!

  从此,郑洪钧开始了他的“蚂蚁”生涯。凭着个人的小聪明,他的“生意”越做越大,由一条船发展成一个船队,一个人单干发展到一个集团,逐渐成为活跃于珠江口水域的柴油走私大王。

  2002年2月,广州海关缉私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提供了以郑洪钧为首的犯罪集团走私“红油”的线索。经初步侦查发现,郑洪钧从1998年开始走私以来,其周围已形成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供、运、储、销一条龙作业的走私犯罪集团,该集团不但有自己的走私船舶,还拥有存储量巨大的专用油库,走私范围覆盖番禺、珠海、中山、东莞、顺德、香港等几乎整个珠江三角洲水域!

  鉴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缉私人员没有急于抓捕郑洪钧,而是对其展开摸查,以获取充分证据。经过几个月的摸查,郑洪钧走私犯罪集团的组织情况、购油渠道、方法和资金来往情况,以及用于走私的船只和车辆情况已基本查清,抓捕时机日渐成熟。

  由于走私分子行踪飘忽不定,为求一网打尽,专案组成立当晚决定:中秋之夜全线行动!

  中秋之夜,50辆警车陆续出动,200多名海关缉私警察会同省、市及番禺区公安民警兵分21路,风驰电掣扑向中山、东莞、番禺等地。抓捕搜查行动持续到第二天凌晨5时,在十多名重点抓捕对象中,除3人当晚未在家中没有抓获,其余无一漏网。

  至此,一个涉嫌走私柴油54万吨,食用油1万多吨,涉案案值14亿元,偷逃税款3.5亿元的犯罪团伙,终于浮出水面。

  宽严相济

  “红油走私案”涉案人员多,涉及地域广。为了广泛发动群众,敦促涉及成品油走私等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投案自首,贯彻对为首的、严重的走私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对涉案情节较轻的一般人员从宽处理的原则,推动案件的侦破工作,同时也达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做好“打私”工作的目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缉私局会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签发一份通告。2003年4月11日,4家主管单位联合签发缉私〈2003〉133号《关于敦促珠江口地区成品油走私等刑事案件在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敦促在珠江口地区从事、参与、帮助成品油走私犯罪或者从事、参与、帮助与成品油走私犯罪相关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购外汇、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在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前向当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中还具体规定了对投案自首以及有立功表现的走私等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对经家属、亲友规劝投案的,以自首论;对包庇、窝藏和资助涉案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扭送涉案人员和协助抓获涉案人员的群众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通告还指出,对通告发布后,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从重处罚:拒不投案自首并且继续顶风作案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阻挠他人举报犯罪或者投案自首的;销毁、隐匿、转移证据、赃款赃物以及其他涉案物品的;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订立攻守同盟,抗拒案件查处的;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通告颁布后,部分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加快了侦破案件的进程。

  庭审辩论

  该案由于作案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地域十分广泛,又是跨境犯罪,每次作案数额小,使许多书证在分析、认证上都有相当的难度,工作量大,核对任务繁重,要将被告人从香港购买“红油”时的出货登记单和在内地销售“红油”的账目以及船舶航行、运输的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地认定。于是,法院庭审时上演了一场唇枪舌剑的“好戏”。

  被告人郑洪钧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金宁、麦惠芳在2001年后的走私事实与郑洪钧无关、郑洪钧没有提供海上执法人员行动情况信息等辩护意见。法庭经举证质证查明,2001年5月后,郑洪钧伙同郑金宁、麦惠芳继续利用“新宝发002”、“新宝发003”、“番宝水008”、“台机239”等船只合作走私,并由郑金宁雇请及安排船员驾船出境走私柴油,由麦惠芳联系柴油货源、收取油款兑付供油公司,至郑洪钧被抓获前,其一直是从麦惠芳处支取享用走私赃款。在与黄秋汉、梁全根等人合作走私中,郑洪钧指派欧锐享负责记账、收取油款,郑洪钧还根据其掌握的海上执法人员的行动信息,确定出航时间及调整船只的航线。郑洪钧在此期间实施的走私事实,分别有被告人郑金宁、梁全根、黄秋汉、麦惠芳、欧锐享等人的供述印证,被告人郑洪钧对其实施的行为曾供认在案。故对被告人郑洪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麦惠芳否认其参与走私,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麦惠芳部分走私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郑洪钧、郑金宁在2001年之前的走私行为是单位犯罪等辩护意见。法庭查明,被告人麦惠芳所实施的走私行为,均有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郑金强、欧锐享、钟淦辉、陈裕华、梁伟勤、江银妹等被告人的供述印证,被告人麦惠芳对其收取油款、非法兑付油款的行为也供述在案,并签认了供油公司、郑金强传真给她的结算柴油款凭证传真件等相关书证。故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麦惠芳的共同走私行为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麦惠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郑金强及其辩护人提出郑金强没有共同走私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庭查明,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强、郑金宁、麦惠芳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郑金强明知其所联系的柴油是用于走私,故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其亦实施了联系柴油货源,并从中获取走私利润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郑金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人梁伟勤提出其没有通过郑金强联系柴油货源及参与从香港走私柴油入境,辩护人提出梁伟勤的走私行为应属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庭经庭审认定,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江银妹及其辩护人提出江银妹没有通过非法渠道将走私油款付给郑金强或香港油公司账户上,不构成走私共犯的辩护意见,法庭查明,被告人江银妹实施非法兑汇及通过非法渠道转付走私油款的事实,有从江银妹家中搜获的其本人的记录本,记载内容证实江银妹汇油款给青山合记公司、义利公司及兑换欧锐享、沈子龙交予的油款的数量,及为兑付油款而指定的香港银行账号;还有郑洪钧、郑金强、麦惠芳、欧锐享、黄秋汉、陈裕华、梁伟勤、梁全根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江银妹明知是走私油款而予以非法兑汇付汇的事实。故江银妹的辩护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郑洪钧、郑金宁、麦惠芳、欧锐享、梁全根、钟淦辉、梁伟勤、黄秋汉等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海关核定走私数额过高的意见,法庭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走私柴油数额及偷逃应缴税款的依据,是根据提货单、传真件、记账记录本、实物出入账、过磅单、“看水”记录等书证,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并以客观、合理和就低原则来核定,除经法院查明被纠正的事实以及指控有误被剔除的走私数额外,其余指控走私柴油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确认。

  罚当其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共谋利用其来往穗港运输水产的船只走私柴油(香港地区专用的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俗称红油)回番禺销售牟利。之后,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指使被告人郑金强专门负责与香港青山合记石油有限公司、义利有限公司、永华油船公司联系购买柴油及与上述油公司结算油款。并指使被告人麦惠芳负责记录走私柴油数量、油款收取结算、兑汇付汇、发放船员工资等事宜。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麦惠芳自1998年9月至2002年9月间,共同利用船只从香港偷运柴油入境,从中获利。

  据查,被告人与同案人为了合作走私柴油,购买或租用船只,雇请船员和专门的海上“看水”(即在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行动情况,随时向走私分子汇报)人员,利用来往穗港的小型船舶、渔船、“三无”船舶等船只,采用每次走私柴油数量不超过刑事处罚范围的“蚂蚁搬家”方式,从香港沙洲等水域偷运柴油入境,然后运到番禺、中山、东莞等地,销售给被告人梁伟勤、郭明生和周胜、梁任根、梁惠佳(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欧锐享、麦惠芳收取油款后,通过被告人江银妹非法付汇给香港油公司,从而大肆进行走私活动,牟取暴利。

  随着以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等人为首的走私分子在珠三角一带大肆进行走私柴油入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先后有一些被告人与其相互勾结、有分有合、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走私活动。

  另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洪钧、郑金宁、麦惠芳等84人或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船只走私柴油等货物入境,或利用船只、油罐车接收、运输、收购走私柴油等货物,或利用快艇为偷运走私柴油等货物通风报信,或明知所接收的是走私油款而予以非法兑汇付汇,其行为都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郑洪钧、郑金宁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郑洪钧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主犯郑金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麦惠芳、郑金强、梁全根、梁伟勤、何建铭、何建国、黄培棠、梁玉桂等8人无期徒刑,其余7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合议庭法官告诉记者:“郑洪钧走私犯罪集团多达数百人,呈明显的‘金字塔’形特征。高居塔顶的郑洪钧作为首脑人物,号称‘珠三角油王’,负责整个集团走私的各项操控工作。塔顶下面主要由郑的各种亲戚构成;郑的大哥、二哥、表弟、岳父、小舅分别负责组织货源、发货、付款、运输、销售以及走私柴油的存储等。该集团走私各环节由专人负责,环环相扣,形成了供、运、储、销一条龙,组织严密的家族式集团走私网络。郑氏家族还通过合资、参股、疏通关系、提供信息等方式,与中山、广州番禺等地5个相对独立的走私团伙合伙走私,给国家的油料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所以,今天对他们的判决是罚当其罪。”

  审判背后的故事

  法官及时审案未见慈父最后一面

  在去年11月份开庭审理“红油走私案”期间,正值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的最后冲刺阶段,广州中院刑二庭的法官们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已经十分紧张和疲惫,但当“红油走私系列案”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到广州中院后,中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指示由刑二庭迅速调派人力,组成4个合议庭,并由庭长李燕、副庭长邓五云分别担任两个合议庭的审判长。他们在11月3日至24日共计16天的时间里,对6案共84名被告人全部进行了开庭审理。从而在“清超”的最紧张时刻,全力保证了对这一全国特大走私案件的及时审理。

  11月3日,主犯郑洪钧等36名被告人的走私案首先开庭,担任审判长的邓五云副庭长在审判席上庄重严谨,指挥若定,然而又有谁知道,他的内心正在承受着巨大的创痛,一丝不易察觉的疲惫和忧虑拂过他沉稳的面庞……

  11月2日星期天中午12点40分,邓五云正在做庭前最后准备工作,突然接到老家打来的电话,79岁的老父亲病危,想见儿子最后一面。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邓五云感到脑袋“轰”地一声炸开了。他非常清楚父亲的病情——脑血栓瘫痪已3年,再次复发,危险性很大,这次相见可能是永别,不去见父亲会成为终身的遗憾,作为孝子的邓五云无论如何也狠不下心。

  预计8天的庭审已是箭在弦上,如果临时调换审判长就会极大地影响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时提出请假,就是将困难推给领导;但如果庭审后再回去,年迈的老父亲可能已等不及。在经历了内心巨大的矛盾和挣扎后,邓五云决定不向任何人说,他要“忠孝两全”。于是立即让老乡买了中午2点钟的火车票,他让女儿马上“打的”去火车东站与自己会合,正在上课的妻子通知不到,于是父女俩乘火车在晚上6点钟回到了老家湖南耒阳市,又辗转坐车到了哲桥镇的家里。老人家已经昏迷了,然而拉着儿子的手仍然有知觉,“父亲因瘫痪,全身躺得久,已经溃烂了,我就找了一些药水给他擦身,农村有个风俗,临去的人不能去医院,要留在家里,我又找了几个朋友帮父亲看病,并拜托他们每天来家里帮我看一下。”邓五云向我们讲述当时的情景时,眼圈是湿润的:“我只在父亲身边坐了4个小时,就得走了,因为第二天还有重大的审判任务在等着我。看到父亲瘦成那个样子,一身烂成那个样子,我揪心地痛啊!孩子不孝,不能在您身边伺候了!”

  于是,当晚11点多钟,邓五云又赶回了县城,坐上半夜1点多钟的火车,早上7点多钟回到广州。8点30分他准时“镇静”地端坐在法庭上。虽然心里存着莫大的牵挂和伤痛,一夜无眠的他全心投入到庭审中。庭审持续了5天,很顺利,很成功。“我想冥冥之中,在父亲的潜意识里可能还在等着我回来。5天之后,当我再赶回家里,父亲已经深度昏迷,不省人事,两个小时后就走了。”说完这些话,邓庭长黯然离开了包围着他的记者们。(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召国通讯员杨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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