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广州“两会”:独生子女奖励老来不能落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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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有政协委员提出困难企业职工的奖励金可从社保基金中出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尹安学、孙朝方、杨媛,通讯员李志洁报道:按规定,干部职工只养一个孩子,在退休后应有奖励,但企业困难怎么办?今天上午,广州市政协委员许若宁提出,这类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可以考虑从社保基金中出。 许若宁说,根据广州市《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不再执行加发5%退休金和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规定。“各类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效益不一,有些企业单位执行了该文件,有的企业单位没有执行,对破产、亏损企业的退休职工更无从追问,使得这些奖励措施未能落实。而退休后拨到社保管理的职工,在领取社保养老金时,发现退休金并没有体现独生子女加发5%的优待。社保部门则以未接到上级文件为由,没有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记者多方了解得知,广州市对“独生子女奖励”实行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去年广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向市人大汇报时指出,广州近4万名独生子女的父母、无子女职工一次性奖励落实不到位。 为此,许若宁建议政府从社保基金中统筹解决奖励金来源问题,对领取社保养老金的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他认为,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而非企业经营行为。国家政策的贯彻应有延续性,不应随便中断或改变。一旦企业没有能力发放,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影响这一政策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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