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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目睹政府三大怪现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7: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张晓晶、王志)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拆迁户对于正常的房屋拆迁并没有意见,恰恰是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违法行政,出现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引发了群众强烈不满,造成较大的社会矛盾。透视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行政违法行为,部分专家开出这样一份怪“病历”。

  症状一:职能“错位”。比较明显地表现在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许多地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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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成立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或设立拆迁指挥部,隶属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时拆迁指挥部级别甚至高于其主管部门。

  在许多拆迁行政案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成为拆迁人,一些公益建设拆迁,拆迁办公室直接成为拆迁人。当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拆迁办公室就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由于二者存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的裁决自然难保公正。

  症状二:职能“越位”。比较突出地表现为滥用拆迁行政许可权。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效率而忽视法定程序,当前普遍存在以下违法情况:政府还未收回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就擅自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开发商;法律规定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而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招牌,未经法定审查和审批程序就组织实施拆迁计划;还有一些地方为“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向不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5项法定材料的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导致违法拆迁。

  这一症状的另一个表现是剥夺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拆迁效率,下发文件规定对被拆迁户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还有的地方虽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却规定产权调换只能异地安置,不得回迁,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选择权。

  症状三:职能“缺位”。表现为拆迁裁决程序缺乏公开、公正,裁决内容不具体。记者调查发现,许多拆迁户反映,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附属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认定的随意性很大,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透明度不够。有的拆迁裁决只有限期搬迁,而无安置补偿内容;有的不按房产证上的合法面积和市场估价作补偿。而在组织拆迁听证、监督中介机构公正评估等方面,政府却无所作为。

  政府为什么如此热衷“插手”房屋拆迁?据知情人介绍,主要原因是通过房屋拆迁,地方政府可以获取拆迁补偿和土地出让差价,赚取流动资金。个别地方领导为出政绩、搞形象,也时常乱铺摊子搞建设。

  对此,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政府转变行政观念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政府行政最重要的目标不应是修了几条路,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资,而应是为当地群众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基于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城市房屋,不能通过让被拆迁户承担损失的方式予以实现。当前一些地方官员追求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做法,明显违背现代行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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