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怎能说拆就拆” 拆迁补偿应多听拆迁户声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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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7: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王志、张晓晶)在由城市拆迁引起的群众信访和诉讼案件中,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避免曾经有过的拆迁补偿标准政府“一言堂”情况的出现。有关专家指出,拆迁补偿应当更多倾听拆迁户的声音。 许多拆迁户并不能熟练地背出相关法律条文,他们只会用朴实的道理表示:“我有房
据了解,许多地方通行的做法是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只向拆迁户作最后“通牒”,不容商量。政府单方定价,扮演“家长”角色,我行我素,剥夺拆迁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有的地方政府在允许被拆迁户回迁时,对回迁房定价过高,让群众无法承受。山东省一个贫困县进行旧城改造,拆迁时按照每平方米200元-4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而回迁时价格高达每平方米1300元,每户平均要再掏8万元左右,在一个贫困县让一个普通家庭一下拿出这么多钱几乎是不可能的,许多老百姓只能四处举债。 一些地方出台的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与近几年大幅上涨的房价存在较大差距,也引发大量拆迁纠纷。据了解,某省法院曾审理一起被拆迁人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裁决案,管理部门依据的补偿标准竟是1992年制定的,大大低于现实市场价格,使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振海说,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大批拆迁户在拿到数目可怜的拆迁补偿费后,按面积差价重新购房很困难,在外租房又不划算,最终只能选择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居住,导致被拆迁居民的城市“边缘化”。而大量拆迁户集聚郊外,又抬升了这一地段的房价,后来的拆迁户又住不起,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走入城市开发人口外流的怪圈。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任杰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平等协商,没有强买强卖的道理。政府部门更不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开发商的代言人。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定补偿标准,影响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必须转换角色,把拆迁补偿推向市场。政府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但不能剥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越俎代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