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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拆迁岂容盗用“公共利益”之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8: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王志、张晓晶)记者采访发现,在由城市拆迁引起的纠纷中,普遍存在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使被拆迁人遭受经济损失,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济南市槐荫区拆迁户胡振举说:“我并不反对自家的房子在必要时为城市建设让路,但不能让一部分人打着公共拆迁的幌子进行商业操作。”2003年胡振举家的房屋被拆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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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并没有像当初“规划”那样用于公路拓宽,相反却盖起了6间对外出租的营业门市房。说起这个经历,胡振举很激动,对记者说有一种受骗的感觉。

  据了解,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开发商利用拆迁主管部门的权力,大搞商业开发,谋取高额利润,政府部门也从中捞取“好处”,结果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受益,被拆迁户受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人员介绍,在多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拆迁大都冠有“旧城改造”“城市绿化”“公益事业”等名义,然而真正因公共利益拆迁的却在少数,开发商与一些政府部门一起,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

  据了解,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主要有两种名义:一是假借城市广场、道路、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假借旧城改造之名。

  记者调查发现,在“公共利益”拆迁的政策筐里,“旧城改造”是一个无底洞。在一些地方,它成为拆迁户的噩梦。有的不许拆迁户回迁,大多数居民被安置到城市郊区,生存成本大增,除了购买住房和家庭用品以外,谋生的手段往往也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都成为棘手的问题。有的超出当地经济发展实力,建设高标准住宅或者豪华别墅,虽然允许拆迁户回迁,但由于补偿标准低,新住宅售价太高,拆迁户承担不起回迁的住房差价。

  我国东部一个海滨城市进行旧城改造,虽然建设的是生活住宅,但却规定不准回迁,把被拆迁人安置到距市中心近10公里的郊区,给生活、工作等都带来很大不便,被拆迁人怨声载道。

  当初,为了让路于城建需要,许多像胡振举一样的普通群众举家搬迁。但当他们发现受到愚弄以后,愤怒地发问:“为什么不能实事求是地告诉我们真相,为什么不能实事求是地对我们进行补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说,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谋取商业利益无异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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