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有了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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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4:22 重庆晚报 | |||||||||
新华社3月22日电 司法部日前出台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则要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照规则,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