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处罚办法:实现司法公正 规范律师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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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6:1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23日电新华网消息,中国司法部22日公布了一系列规范律师执业的规定,对惩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规范如何收费、会见在押罪犯等重要问题做出了规定。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赵大程对新华社记者说,律师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力量。他们执业的好坏与法律实施密切相关。
他说,司法部在这些方面的原有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律师行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例,原有的规定管理责任不够明确,处罚的项目也比较笼统;修改后的新规定对处罚内容做了重要的补充,更为具体、明确、有操作性。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阐述,列举了21条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并特别提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将受到处罚。 “修改后的新规定明确了对律师和事务所的处罚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赵大程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宝健说,过去类似的规定没有这么详细,也太不容易操作。这些新的规定对律师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好的规范,才能按规范办事。而律师们应该努力做到自觉按规范办事,”他说,“律师的工作做好了,就意味着当事人的人权得到了充分保护。”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受到刑事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出台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如何收费进行了规范,也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赵大程说:“律师收费管理混乱的确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律师应该收取多少费用已有规定,但是如何收取费用,怎样管理费用却没有规定。这是司法部出台这个规则的目的。” 根据这个规则,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将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