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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四环路“九车相撞”肇事司机被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8:40 新华网

  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将于近日另行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本报曾予关注的今年1月制造南四环路“九车连撞”重大交通事故惨案的肇事司机王全宝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丰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据了解,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将于近日另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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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5日下午1时许,38岁的王全宝开着“红岩”牌重型平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丰台区南四环主路大红门桥东137号灯杆西侧时,因没看清右侧车道行车情况即向右打轮并线,突然发现其右侧车道一辆故障“夏利”小客车,慌乱中又向左打轮,结果一头撞上了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由杨某驾驶的“宝来”轿车。失去控制的大货车随后冲过路中间的隔离带,撞进了逆行道,造成由东向西正常驶来的“切诺基”、“富康”、“松花江”、“捷达”、“东风”水泥罐车等7辆车连环相撞。一辆面包车和富康车上的5人当场死亡,另有两人受伤,其中一名伤者在被送往医院后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4辆小轿车报废,其他5部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后交警认定,肇事司机王全宝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全宝逃离现场,后在朋友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全宝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和人员伤亡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此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王全宝肇事后逃逸,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在法定刑内量刑不足以从轻,故不予从轻判处。

  新闻链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记者颜斐首席记者 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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