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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救助乞讨人员相关细则 被救男女须分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8:53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见习记者廖艳云)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以维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该《意见》对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救助管理工作已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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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的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化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

  受助者要符合条件 身份不实不予救助

  据悉,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户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智残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求助人员到救助站求助,应向救助管理站如实提供个人情况,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救助。

  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患有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他内容救助。

  区别对待受助人员 男女老幼分开管理

  救助管理站要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业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建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地方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

  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不得昼出夜归,以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应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应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进行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站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使用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要求,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受助人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地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流入地政府负担。

  受助返乡提供车票 半年受助不超两次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失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受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

  避免重复救助,6个月内,同一人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受助人员受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并履行离站手续。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对受助人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站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乘车(船)凭证。受助人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乘车(船)凭证,应做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各区域间要加强协作,做好接送工作。

  自治区内接回受助人员时发生的费用,采取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负担的办法,受助人员的返家费用由流入地负担,到流入地接回受助人员而发生的工作人员费用,由流出地负担;跨省接回受助人员的费用,由流出地市一级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每年末根据各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站实际支付的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接回受助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妥善安置受助人员 避免二次流浪乞讨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安置机制,做好受助人员的安置工作。流出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受助人员,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发生流浪乞讨行为。

  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并责令其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把抚养和赡养对象推给社会、推给政府,对遗弃抚养和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已查清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本级政府在接到民政部门提出的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作者:廖艳云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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