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与法规相违背 公务员不能再去当老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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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8:56 大众网 | |||||||||
一位官员说,带薪经商,这样的好事,谁不愿干?但“好事”与有关法规相违背—— 如此“好事”都愿干 记者最近到某县采访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发现这里的一些民营企业老板还有公务员身份,他们是轮岗离职创办民营企业的。陪同采访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说:“我也想干,可
据记者了解,有的地方或者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或者为解决政府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问题,制定出台了支持国家公务员带薪经商的新规定,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参股入股、业余兼职、推销产品、技术信息服务、招商引资、中介服务、代理业务等多种形式,业余从事民营经济活动,“但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得与职务有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与法规政策抵触 这些规定一出台,即引起省人事厅的高度重视。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说,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能否经商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务院颁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尽管按第55条规定,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是,交流方式只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从未有兼职一说。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规、文件规定,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 这位负责人说,一些地方出台的“新政策”,不仅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也超出了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省人事厅200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可提前退休或辞职从事民营经济;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可离岗从事民营经济,但离岗期间免去职务,离岗期限最多为3年,离岗期满后要办理辞职手续。《意见》还规定,“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很明确,允许“停薪留职”、“兼职”的不包括公务员。 这不是“政策创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允许公务员带薪经商,也有人持肯定态度,甚至认为是一种“政策创新”。对此,省人事厅的这位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或者分流政府人员,试图对公务员不能经商搞企业的规定作某种突破,有失慎重。公务员制度是非常严肃的,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有着明确的职责要求和期许。国务院在《条例》中规定不准公务员经商,目的就在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优化。 对公务员带薪经商问题,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分析指出,公务员掌握着政府信息,把握着政策精神,同时拥有强大的政府关系,一旦“留职”进入民营企业,难免会利用手中的政府资源争夺市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市场规则。同时,公务员带薪下海,容易导致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因此,不论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都只能是官商分离,而不是混淆二者的界限。官商不分的政策必须尽快坚决清理纠正。 本报记者 滕敦斋编辑:王静(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