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不经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拒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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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9: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3月23日电(蒋桂斌、肖世艳)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广西将在今年下半年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如果遇到不经公示的收费,群众或企业可以拒缴。 近年来,广西物价部门在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涉农价格和收费等领域推行了公示制度,效果较好。为提高各类收费,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种乱收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和形式进行。同时,物价部门还要求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必须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 为防止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通过公示而变得合法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同时,将结合收费公示工作,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