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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今年村委会多换届 采取措施严防贿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1:29 新华网

  今年中国许多农村的村委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工作。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04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35号),要求切实做好2004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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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自觉性,扎扎实实地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通知》要求,要精心部署,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有村委会换届选举任务的省份,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到位,措施有力。换届选举时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县乡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抽调得力人员深入乡村指导选举工作;要搞好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省情、县情、乡情、村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要按照“统一届期”的要求,及时部署动员,抓好试点工作,对选举工作骨干分级进行培训,提高他们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现任村委会干部的民主评议和离任审计工作,评议和审议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画、小册子、标语等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政策和要求,掌握投票选举的程序和办法,做到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

  《通知》强调,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多年的实践证明,依法办事则安,违法办事则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各地要自觉维护《村委会组织法》、地方配套法规和中办发〔2002〕14号文件的权威,不得随意解释或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政策法规规定办理。要结合农村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换届选举的工作步骤和操作程序;要把握关键环节和主要步骤,妥善处理选举中的各种问题,对规模调整、撤并的村,要加大指导力度,细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四个提倡一个注重”的要求,积极探索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不搞“一刀切”;要做好选举收尾工作,帮助、监督新老班子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建立健全选举档案和检查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指出,要规范程序,制止换届选举中的贿选活动。近年来,个别地方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出现了贿选活动,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给村委会选举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对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凡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群众举报有贿选行为发生的,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贿选事实成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帮助其行贿、收买选票的一般村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对受人指使故意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对参与贿选活动的党员,建议党的纪检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建议主管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普法宣传入手,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坚持以民为本,切实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目的,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指导选举工作,随时掌握选举进程和工作动态;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尤其要注意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带着感情做工作,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处理好各种选举纠纷;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选举成效的根本标准。(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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