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低保对象分类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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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1:54 新华网 | |||||||||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贵州省将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救助。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全省救灾救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03年,贵州省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近460万人次,共发放低保金2.4亿元,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由于贵州省城市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偏低,城市低保对象中仍有部分家庭生活十分
另外,《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于3月16日开始实施,挤占挪用低保金者将被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低保资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拨的低保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中开支低保工作经费,也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低保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对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挤占。同时,各县(市、区)乡镇必须对低保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帐结算。 各级民政部门要编制低保资金预算、用款计划。同时定期分析预算资金执行情况,按月上报《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年终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核对的基础上,编制资金决算,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虚报虚列,严禁随意调整收支数据,转移低保资金。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准确核实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收入,严格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收入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不得降低和平均发放,并实行按月定时发放。 对低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将视情节追究责任。(刘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