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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长春供暖期将结束 室温未达规定标准可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3:31 新华网

  4月10日,长春市的供暖期将结束,现在市民该做些什么,我们给您提个醒。

  今年供暖有一条新规定,室温不达到16℃标准的,居民可以要求供暖单位退还热费。您可以让供暖单位来测测温, 作为退还热费的依据。退还热费的标准如下:

  凡非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晚供、停供现象,供热单位应根据日平均热价及热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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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晚供、停供天数退还热用户热费 。计算公式为:热费金额=应收热费/165天(采暖期)乘晚供、停供天数。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的,一次不超 过2天、一个采暖期累计不超过7天,不予退款。新建房屋供热,由于开发商原因造成房屋闲置时的供热及晚供热,由开发商 承担相应热费,不得要求热用户承担。此规定适用于2003年-2004年采暖期热价问题的处理。

  采暖期无论任何时间用户室温未达到16℃,且属供热单位造成的,都按如下标准退费:13℃(含13℃)-16 ℃(不含16℃)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30%;10℃(含10℃)-13℃(不含13℃)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50%;1 0℃(不含10℃)以下按日平均热费全额退还。供热温度状况由供热方确认,也可由供热管理部门检测确认。

  长春市供热办郑主任告诉记者,热费退还工作在“五一”前开始。供热办将督促供热单位退还相应的热费。热用户投 诉暖气不热应先向供热单位反映,请供热单位进行调查,如果对供热单位的处理不满意,热用户可向长春市供热办投诉,供热 办在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属供热单位造成的可责成供暖单位退还热费。(记者苗嘉琳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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