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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须自律 司法部设置二十一条“警戒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3:58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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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4、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6、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8、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0、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12、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3、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4、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6、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1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8、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19、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0、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21、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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