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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不成立,必须承担赡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2:04 新闻晨报

  在这个案子里,罗丹会对其生母袁和梅是否负有赡养责任,主要是看罗继汪与罗丹会是否构成养子与养父的收养关系。如果构成收养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罗丹会与袁和梅之间不再产生法律意义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罗丹会不需要再付给袁和梅任何赡养费。

  由于《收养法》在上世纪90年代初才建立,所以就罗丹会与罗继汪收养关系的确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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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三点,一是当时双方是否签订了收养协议,二是是否改姓,三是户籍是否转移。在此案中,根据袁和梅的介绍,他们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故罗丹会与罗继汪之间应该不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样的话,无论罗丹会之前有没有得到过生母的照顾,有没有拿到美国的绿卡,或者成为了美国公民,都是要尽法律上所规定的赡养责任的。

  罗丹会之所以会拒绝提供给袁和梅赡养费,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自己从小没有得到母亲的关爱,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在国外所受观念的影响。因为在美国,成年子女对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的生活与医疗都由社会保障系统与救助系统负责。作者: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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