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14岁少女 福建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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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2:31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发生在福建省周宁县的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受害少女案昨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受害少女陈某某年仅14岁,是周宁县一发廊老板的女儿。2001年5月9日,她被人强奸后报案,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负责侦办此案。5月31日20时许,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
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外地朋友作伪证以逃避罪责,并于6月6日出资5000元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随后又将她们带离案发地。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从漳州南靖抓捕归案。 2004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长春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