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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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5:17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司法部日前出台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则要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西晚报) 山西日报,转载或镜像请先与我们取得联系,谢谢! 繁简通软件由北京东方之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大汉网络技术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