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周刊:“人本”、“法治”需要制度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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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7:05 新民周刊 | |||||||||
作者:童大焕 毫无疑问,“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正在成为2004年我国“两会”前后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从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修宪建议”中的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修改土地征用制度,区分征收和征用,并且明确必须得到补偿,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义务专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迄今为止,“以人为本”还仅仅只是一种观念上的创新,从观念到具体落实为我们的行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制度保证。这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必须以“公民社会”为基本保证,而“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曰基础条件,就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甚至没有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边缘最底层的人,也都能够拥有和权势者乃至政府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它不是为少数人,而是为全体人民。无论能力大小,人人都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普遍平等”(伯里克利《论雅典之所以伟大》)。也就是说,不论贫富贵贱,所有的公民个人之间乃至最底层最边缘的公民个人和政府之间,在法律面前都必须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拥有完全平等的对话空间。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建设法治社会。尤其是政府和一切权力机构必须依法行政。诚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的,政府的自身建设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而法治的精髓,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而不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量被个别权力机构歪曲的“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民众。 而这样的“人本”和“法治”,就是以人的自由和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官员和各权力机构的权力为本位。体现在立法过程中时,它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坚决废止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往往就是权力本位政府本位,忽视公民权利,把方便和权力留给自己,以维护自己的部门利益和“管理方便”。如果执法者自己立法定规,又自己执行,其危害远甚于自己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所以,政府的权力及其运行程序,都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运行,不可越雷池一步。否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荡然无存,法治及人本的价值观将荡然无存。 “人本”和“法治”还必须体现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公民和立法机构必须有权力及时制止一切为部门和地方“寻租”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活动。所有的权力都有天然的扩张和滥用倾向,如果其扩张和滥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受到严重侵犯,国家法律的统一也会受到严厉挑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规定强制拆迁必须有地方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而地方政府往往是规划拆迁的实施者,此举名义上是在保护公民权利,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权力扩张和“自我赋权”;还有不少地方用各种手段“禁乞”,有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有的罚款,不一而足。同样的乞讨,有的被定位于“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有的被定位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的则将其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犯”!这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点荒诞? 而上述这一切,都始终未见有关立法权力机构、司法机构或者公民个人对此提出司法审查。因此,窃以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已经迫在眉睫。而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公民个人也应该有权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要求有关立法机构或者司法机构判令行政机关不合法的“法规”违宪或违法并宣布其无效。 人本和法治的第三重制度保障,应该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应该告别与行政监督同质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而应该成为公民随时拿得起放得下的公民管理国家和实现权利的基本工具,成为公民权利约束公共权力的基本手段。没有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无处不在的监督和制约,单靠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建设不了真正的以人为本位的法治国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