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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章程不可随意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8:41 河北日报

  今年须于4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本报讯(记者霍晓丽)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各高校的招生章程须经严格审核后,方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今年各高校招生章程须于4月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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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于4月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同时以电子邮件(或软盘、光盘)的方式报送电子文档。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业务处室,依据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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