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受害少女 周宁公安局原副局长被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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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8:42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福州3月23日电(记者苏杰、禹志明)发生在福建省周宁县的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受害少女案23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遭到陈长春强奸的少女陈某某年仅14岁,是周宁县一发廊老板的女儿。2001年5月9日,她被人强奸后报案,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负责指挥刑警侦办此案。5月31日20时许
这名少女被陈长春强奸后离家出走,被南平警方找到后,说出了被陈长春强奸的经历。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外地朋友作伪证以逃避罪责,并于6月6日出资5000元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随后又将她们带离案发地。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从漳州南靖抓捕归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