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纳挪用“高息存款” 出纳案中案两人被查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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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00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通讯员何亮)柳州某单位出纳苏某到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的出纳何某骗走60多万元。事隔不久,苏某涉嫌挪用公款被司法部门查处,银行出纳何某的诈骗行为也随之败露。 现年35岁的何某,曾是柳州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的出纳员,她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柳州市某科研所的出纳苏某。2002年3月的一天,何某对前来存款的苏某捏造了一个“内幕”消
苏某听后不由得心动,先后6次将65万元交给何某办理“高息存款”业务,并先后从何某处获得了8万多元的“利息”。然而,何某并没有将这65万元存进这家银行,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存入另一家银行。何某在支付“利息”给苏后,先后挥霍了30多万元,其余留在户头上的23万元则在案发后被检察机关予以追缴。 去年7月,柳州某科研所出纳苏某因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查处,办案人员在审理中发现了“案中案”———柳州市某银行某支行的出纳员何某有挪用资金的嫌疑。于是,柳州市反贪局将此案移送柳州市鱼峰公安分局侦办。去年9月10日,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银行出纳何某逮捕。 同年12月,检察机关对何某提起了公诉。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而苏某的65万元没有存入银行。苏某不是该银行的“客户”,所以何某在客观方面无“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何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日前,一审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作者:毛梓林 何亮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