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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11年分手女方索青春损失费 法院判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00 桂龙新闻网

  都市报讯北海一对恋爱11年的情侣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还巨额欠款未果,持男方写下的欠条诉诸法律追讨欠款;男方却在法庭上辩称并未向女方借过钱,因女方纠缠着向其索赔青春损失费,被逼无奈才写下欠条。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男方按欠条还清欠款及利息。

  原告吴姓女子与被告莫姓男子曾是恋爱长达11年的情侣,两人于2000年分手后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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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结婚。吴女结婚不到两年便离了婚,目前单身;莫男结婚后家庭稳定。吴女作为原告诉称:1993年底,与她相恋的吴男向她借款3万元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后双方恋爱不成分手,她多次要求莫男归还借款,对方于去年2月归还了1万元,并于还款当日写下欠条:“兹欠吴××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欠款人莫××,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尔后,她多次持欠条要求莫男归还借款,但对方拒不归还,她唯有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被告莫男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50元。

  此案庭审中,被告莫男辩称,原告吴女指控他向她借款3万元用于集资建房纯属虚构。吴女离婚后找他想重续旧情,他却不愿再跟吴女相好,吴女因此纠缠不休,要他赔偿青春损失费和恋爱多年一起花的钱,经吴女计算,共有2万元整。他一怕影响现在的家庭,二是出于与吴女恋爱多年的补偿心理,才写了2万元欠条给吴女。莫男还称,吴女多次强行到她家中催债,他向警方报过案。

  法院认为,被告莫男欠原告吴女2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为据,该欠条是否真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2万元及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于近日判令被告莫男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吴女,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16元,由被告负担。(段扬)

  来源:八桂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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