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11年分手女方索青春损失费 法院判胜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00 桂龙新闻网 | |||||||||
都市报讯北海一对恋爱11年的情侣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还巨额欠款未果,持男方写下的欠条诉诸法律追讨欠款;男方却在法庭上辩称并未向女方借过钱,因女方纠缠着向其索赔青春损失费,被逼无奈才写下欠条。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男方按欠条还清欠款及利息。 原告吴姓女子与被告莫姓男子曾是恋爱长达11年的情侣,两人于2000年分手后分别
此案庭审中,被告莫男辩称,原告吴女指控他向她借款3万元用于集资建房纯属虚构。吴女离婚后找他想重续旧情,他却不愿再跟吴女相好,吴女因此纠缠不休,要他赔偿青春损失费和恋爱多年一起花的钱,经吴女计算,共有2万元整。他一怕影响现在的家庭,二是出于与吴女恋爱多年的补偿心理,才写了2万元欠条给吴女。莫男还称,吴女多次强行到她家中催债,他向警方报过案。 法院认为,被告莫男欠原告吴女2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为据,该欠条是否真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2万元及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于近日判令被告莫男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吴女,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16元,由被告负担。(段扬) 来源:八桂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