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跳槽“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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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01 无锡日报 | |||||||||
前几日,惠山区某私营企业老总胡某大倒苦水:厂里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技术工人,却因为同行业的其他厂家多出个几百块钱工资就跳槽了。“培训一个技术工,工厂得花上三个月时间,还要保证工人的吃、住和基本工资,每人的总花销至少要一万元,结果换回的却是这样的结果!”企业间的人才流动本来是一个正常现象,但在一些私营企业里,有些工人为追求私利,受了培训后另投“东家”的事情并不鲜见。另外,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来不及对职工进行培训,或为了节约成本,便采用“挖墙脚”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技术工。这些
“难道企业就该承受人财两空的损失?”胡老板不禁发出质疑。惠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法律能够维护企业的利益。新颁布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和其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未满服务期就离开企业,应当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得为自己的跳槽行为“买单”。 其实,随着《劳动法》的宣传普及,多数企业和劳动者都应知道“违约赔偿”的道理,为何跳槽之风依旧?业内人士指出,不签劳动合同是其中症结所在。正是因为一些企业并没有和劳动者建立正规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了法律的制约,往往就在利益的驱动下频频跳槽。而由于没有签合同,企业往往“口说无凭”很难争回自己的权益。业内人士告诫,企业主首先必须得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记者谈笑实习生徐金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