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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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0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三日电(记者刘长忠)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通知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把引导、支持农村个体私营
通知指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都允许其经营。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通知称,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要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或各类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先受理、及时审核,开辟优质服务的“绿色通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