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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失业保险补充规定 解决《办法》操作中特殊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3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唐正芳)《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实施,在2月24日召开的全区保险工作会议上,来自全区各地劳动部门从事失业保险工作的人员,就《办法》在实际操作中的特殊情况提出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3月10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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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改变的如何计算?

  对于行政区划已改变的市辖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变的,按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已改变的,按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3月1日之前、之后登记或关系迁移的如何发放?

  通知要求,对今年2月底前登记的失业人员,其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3月后一律按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费用已于2月底前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的,原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按新标准增加划转费用;3月1日后转迁的失业人员,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按新标准划转失业保险费用。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3月1日后一律按新标准给转迁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多次参保的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两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一致的,统一按高的标准执行。两次及两次以上参保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一致的,由最后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住院报销的医疗费有何限制?

  因病或负伤(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致伤)需住院治疗的,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50%医疗费,但累计报销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包括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等规定。生育分娩住院不列入因病住院范围。

  进城农民工如何计费?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其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职工一视同仁。如果其前段缴费年限个人没有缴费,后段缴费年限个人已缴费的,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个人没有缴费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已缴费的缴费年限,其失业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

  哪些事业单位可买失业险?

  国家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不列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事业单位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列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作者:唐正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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