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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难能可贵的自知之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0:27 法制时报

  本报时评/君子刘

  今年人代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改革工作报告的体例,主要就最高法院自身工作情况作报告,而不是单纯汇报整个法院系统的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首次在体例上作出改革性调整,实现了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归位正名,体现了最高法院在司法与行政方面难能可贵的"自知之明"。而以前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沿袭的汇报整个法院系统的工作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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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程度上折射了法院的司法行政化气息,最高法院俨然以地方法院的最高行政领导者自居,这显然有悖于宪法、法院组织法有关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的定位。

  由于长期沿袭前苏联的司法模式,并且受到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先天不足的中国司法制度积弊甚多,存在着若干明显的制度性缺陷。依我之见,中国司法制度的致命弱点就是司法的行政化气息太重。司法腐败之所以严重,不能不说是司法与行政长期关系暖昧所形成的恶果。用句不太恰当的话说,中国的司法更像是一只披着"狼皮"的羊,司法权威主要依仗行政这种异化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司法的行政化堪称司法的病灶所在。

  "司法与行政合一,衙门就是法庭"无疑是中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大特色。其实,司法与行政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活动,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行政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司法制度其实是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相对于行政执法活动,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可以说,司法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独立为天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性质、职能、人员资质、权力属性及其运作规律等方面均有相当大的区别。诚然,法院

  不可避免地要处理一系列内部行政事务,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设置确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不能窒息和遮蔽独立审判制度,法院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侵蚀、干扰甚至取代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极其重要的审判职能。从这个角度讲,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审判职能必须分离,审判职能理应成为法院不可或缺的核心职能,只服从于法律的独立审判堪称现代司法最突出的个性和理念。

  遗憾的是,司法的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庇护和保障,司法的行政化趋势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具体而言,法院的审判活动、人事管理、法官职级、经费来源等均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中国法院的设置基本上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的,法官也被作为"法院干警"按行政方式进行管理,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终结直至裁判文书的签发几乎都听命于有关庭领导及院领导的行政命令。此外。现行《法官法》将法官按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及工作年限为据确定为十二级,这种极具官僚色彩的法官职级体系显

  然就是相应行政级别的翻版。尤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案件的内部请示汇报制度堪称司法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表现之一。笔者曾在基层法院从事过数年审判工作,对这种内部请示汇报制度颇多怨言,深感法官有时充其量只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承办人"角色而已,没有实质性的独立审判权。按笔者当年所在法院的所谓惯例(其实就是硬性规定和工作原则),凡拟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均须向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请示汇报,并且这些领导的个人意见可谓一言九鼎,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就在请示汇报之时由领导敲定,领导们的

  权威意见均附在不对外公开的卷宗副本上。这种由有关领导拍板的"暗箱操作"过程当事人自然是不得而知的。就此而言,笔者对正在试行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表示支持并寄予厚望。推行这一制度的宗旨就是要让独立的司法权力真正掌握在司法官自己的手中,真正形成一种司法机关内部的激励机制和自治机制。

  衡量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司法与行政是否真正分开,司法是否真正实现了独立和自治。实践证明,只有真正切断司法与行政的脐带,清除司法的病灶,凸显出司法的个性,司法才能真正树立起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这当然有赖于司法改革中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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