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一男子欲出租阳台做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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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0:4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为了筹集买车钱3万元,闽侯南屿镇一个34岁男子突发奇想,准备把自家阳台和防盗网租给厂家做广告,10年租金3万元。对此,福州市工商局商广处表示,此举违规,发布广告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昨日,闽侯吴先生来到本报,说自己是下岗工人,想买辆面包车跑客运,但买车的3万元没着落,于是灵机一动,想把自己的阳台和防盗网出租给厂家做广告,并为此制作了一份
记者随后来到吴先生位于316国道闽侯南屿段路边的家,发现北面是旗山万佛寺,南面是旗山国家森林公园。 吴先生说,有10多条线路的车经过家门口,每分钟约有15辆汽车经过,于是他想到以10年租金3万元的价格,把阳台和防盗网出租给厂家做广告,还准备把其中1万元捐给闽清一个患白血病的女孩,剩下2万元归自己。他已经联系了一两家企业,这些企业对此还挺感兴趣的。他还建议邻居们也模仿他的行为,“这样会达到更好的广告效果”。 对此,福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处长胡建纲表示,这种业主个人为自己房屋增值的行为,已经违规。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不能自行承接、代理户外广告,若要发布广告的话,必须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这种手续大部分是由广告经营者承担的,业主可以将阳台和防盗网出租给广告经营者,由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如果业主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将会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本报记者 赵杨/实习生/陈模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