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民事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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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1:06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支持起诉的大众宾馆诉吴进社等人的财产租赁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据悉,该案是泉州市检察机关首次代表国家支持的民事诉讼案件。 2002年5月,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原泉州市饮食服务公司经理吴英然受贿一案时,查明吴英然在担任该公司经理期间,多次收受吴进社等人贿赂共7万元,使其下属企业泉
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认为,泉州市大众宾馆与吴进社等人签订的降租协议属双方恶意串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降租协议无效。于是,检察院向泉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发出检查建议,建议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鲤城区商业总公司发出检查建议,建议其督促下属的饮食服务公司提起诉讼。5月下旬,泉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向鲤城法院递交了变更236万元租金及返还4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鲤城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诉讼的意见。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采纳了鲤城区检察院支持诉讼的意见,判决吴进社等人支付大众宾馆租金至实际交换租赁物之日止的全部租金,标的数额共计5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提起、支持、参与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于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或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本报记者 王福敬/通讯员/许江虹/蔡晓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