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少女判 3年检察机关抗诉 周宁公安局原副局长二审有期徒刑 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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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1:08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福州 3月23日电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受害少女案23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 5月 9日, 14岁少女陈某被人强奸后报案,陈长春负责指挥刑警侦办此案。5月31日,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进晚餐后,让驾驶员将陈某接到宾馆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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