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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少女判 3年检察机关抗诉 周宁公安局原副局长二审有期徒刑 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1:08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福州 3月23日电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受害少女案23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 5月 9日, 14岁少女陈某被人强奸后报案,陈长春负责指挥刑警侦办此案。5月31日,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进晚餐后,让驾驶员将陈某接到宾馆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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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外地朋友作伪证以逃避罪责。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2003年11月 4日被警方从漳州南靖抓捕归案。 2004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长春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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