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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中小学周围200米居民楼内不得设网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1: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记者张晓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

  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文化信息,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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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进入,特别是无照经营网吧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干扰了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企业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核发营业执照。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登记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各类证照不全或无照经营的黑网吧。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违法所得,扣押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法予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新闻照片室、计算机房名义变相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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