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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重判一公安局副局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2:30 扬子晚报

  新华社电 发生在福建省周宁县的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受害少女案昨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遭到陈长春强奸的少女陈某某年仅14岁,2001年5月9日,她被人强奸后报案,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负责指挥刑警侦办此案。5月31日20时许,陈长春以了解案情为由,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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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将陈某某接到宾馆房间,不顾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朋友作伪证以逃避罪责,并出资5000元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将她们带离案发地。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今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长春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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