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企业明年底可姓“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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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4: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资股权最高不超过70% 本报讯外资不能在我国大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的“禁令”将被取消。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日前出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自2005年12月10日起,经审查批准,外资可以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广告企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规定》明确,在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中,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 (彭小军 龚墒)(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