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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隔离带”势在必行 杜绝律师黑钱收买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5:37 春城晚报

  昨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律师向法官行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一名律师和接受贿赂的两名法官均被判刑。针对这一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律师协会均认为:要以此案为教训,及时建立起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以杜绝法官与律师间不正常关系。

  律师向法官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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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34岁的吴正乾原是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常年在玉溪市华宁县帮人打官司。路民原系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赵德民是路民的同事,也是该院的法官。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吴正乾为了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在当地扩大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向路民行贿21500元。

  此事还得从5年前说起。1999年9月30日,冯保昌因故意伤害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冯保昌不服判决,向玉溪中院提出上诉。冯保昌的亲属李某委托时任新海天律师事务所的吴正乾律师担任冯保昌的辩护人,并给了吴3100元辩护费。吴正乾接受委托后分别向冯保昌及其亲属李某提出:“冯保昌改判无罪是有希望的,但要疏通、协调关系,需要花费。”

  1999年10月至2000年6月间,吴正乾以协调关系、打点有关人员为名,先后4次从冯保昌及亲属处拿了7万元,随后,分4次将上述款项中的21500元送给了当时任玉溪中院刑二庭副庭长的路民,并向路民提出改判冯保昌无罪的意见。2000年6月13日,冯保昌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在由玉溪中院审理评议时,作为审判长的路民发表了冯保昌无罪、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但该意见被玉溪中院审判委员会否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吴正乾收到终审裁定后,于同年11月将15000元退还给了冯保昌。

  律师法官都被判刑

  这一行贿案件暴露后,吴正乾和路民于去年8月相继被逮捕,昆明铁路中院接受指定后受理了此案。

  昆明铁路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正乾身为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首先向被告人的亲属提议贿赂法官,然后直接将21500元现金送给了主审法官,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据此,昆明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吴正乾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还查明了路民6次受贿的事实:路民在1997年5月,担任玉溪地区(现更名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期间,在审理一起案件中,利用担任该案审判长的职务之便,受贿1万元。1998年7月至10月期间,路民担任该法院刑二庭庭长,受贿1万元。除收受了吴正乾所送给的21500元外,他还在2000年8月,收取一案件委托费5000元。2001年3月1日,收取了辩护人送的5000元。此外,他还收下了一台价值2680元的洗衣机,还与赵德明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10万元,其中路民分得4万元,赵德明分得6万元。在多次受贿中,路民共收到9万余元赃款。赵德明受贿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民、赵德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在一审判决中,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没收财产1万元。

  建立“隔离带”很必要

  在法官与律师间建立“隔离带”,是近一两年来提出的一个新观点。

  去年底,云南省高院在一次会议中提出了在法官与律师间设立“隔离带”的思路。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就此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3月22日,省高院召开“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会上,省高院副院长董治良提出了今年法院要做的8件实事,其中第3件就是建立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带”,以杜绝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他认为,从总体上说,法官队伍是值得信赖的,社会各界是认可的;但也必须看到,各级法院的自身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极少数法官自身形象不好,群众反映强烈;个别法官酒后堕落,严重败坏了法院和法官形象;也有的法官贪赃渎职,损害了法律公正和威严。这些都是各级法院在今后的教育活动中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案件具有警示作用

  针对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这一案件,著名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马军认为,从这一案件看,吴正乾这样的败类只是极个别现象,与法官队伍一样,律师队伍也是值得信赖的。但是,这一案件给所有律师敲响了警钟,具有警示作用。

  马军还认为,最高法院出台的在法官与律师间建立“隔离带”的司法解释和2001年10月出台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非常及时,它们提出了律师在执业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希望所有的律师都认真学习、理解、遵守好,做一名合格的律师。马军还说,律师在工作中也会碰到能力以外的一些问题,这时,可以向律师协会、司法机关提出建议,用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总之,在法官与律师间建立“隔离带”是非常有必要和迫切的,只有杜绝法官与律师间的非正常关系,才能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丁强 张娅敏(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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